时间:2018-08-06
针对央企经营和投资的监管重磅文件,近日正式出台。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针对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形成分级分层追责和责任机制,同时对于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该办法自8月30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国家将推动形成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全覆盖,强化监督和境内外国资重大损失追责。值得注意的是,下一步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力度将继续加大,提高监督效能、健全监管体系的步伐也在加快。
近两年以来,以混合所有制为主导的国企改革正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进,但国资流失案件的发生也频频敲响警钟。一位业内人士坦言,从以前的审计情况来看,国资流失的高发期,恰恰是在国有资产重组、上市等期间,特别是企业进行并购、采购等重大项目和决策时,其背后容易暗藏腐败等风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必然会大量涉及国有资产重组、退出和调整等,而产权流动机制不健全、不透明和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让正在推进的国企改革出现“灰色地带”。
随着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缺乏制约等问题。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出,要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近年来,国资委为加强国资监管,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2008年国资委曾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央企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和资产损失进行追责。2015年至今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制度超过27个。记者了解到,2016年以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一批重要文件相继出台。
“较以往规定,本次出台的文件更系统和明确,同时建立了完备的追责和处罚体系,更具操作性,真正解决了以往央企失误决策无人‘买单’的难题。”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同时,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办法》中,除了明确央企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外,还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及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一方面,《办法》细化了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思路,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另一方面,《办法》严格界定了责任,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明确,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也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薪酬。
国资专家李锦认为,治理国有资产流失不是给企业加手铐,让企业不能放手去改革,而是从制度层面规范国企改革的推进。他同时表示,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改革必然会面临很多新的挑战,同时伴随着风险,在防止国资流失和推进改革之间要注意平衡,应设置一定的容错机制,给企业改革留出空间,让企业负责人有更多的信心去进行自发的改革。不能把企业管进“死胡同”,这将导致改革停滞不前。
注重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是《办法》的一大特点。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办法明确建立有关容错机制,并明确“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等在内的 “从轻或减轻处理”的7种情形和“免除处理”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