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14
2月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如何减负,怎么减负成为读者关心的问题,今日本报从营改增改革、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整治“红顶中介”等三方面邀请专家学者给予解读,以飨读者。
营改增激发经济新动能 去年预计减税超过5000亿元
专家建议,构建降低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并打出一套减税清费“组合拳”,企业才能切实收获减负实效。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在于蓬勃兴旺的市场活力,而市场活力的主体就是企业。我们今天就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与深化简政放权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从源头上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国务院部门要带头治‘费’,切实起到‘以上率下’的作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月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
当天会议决定降低和规范涉企收费,进一步为实体经济减负。李克强表示,201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推出减费降费措施,去年以来推进的营改增改革,又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市场活力。下一步要深化认识,深挖潜力,国务院部门要带头以更大决心清理和降低涉企收费。
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我国大规模减税降费,特别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全部实现总体税负只减不增的预期目标,全年预计减税超过5000亿元。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来看,营改增改革成效好于预期,大多数行业都能受益,对促进整个经济链条良性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减税降负有力支持了甘肃产业结构调整、服务业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在2月8日召开的甘肃省国税工作会议上,甘肃省国税局局长韩月朝表示,2016年,甘肃省国税系统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等措施减税降负189.28亿元。
韩月朝表示,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使服务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去年试点以来,四大行业先行试点的“3+7”行业增加抵扣减税1.31亿元。服务业整体税负下降,竞争能力提升,吸引更多的资源集聚第三产业。2016年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1%,实现税收增长36.52%。全省第三产业结构比为13.6∶34.8∶51.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比上年提高2.4个百分点,首次超过50%。
在2月6日召开的厦门市国税工作会议上,厦门市国税局局长朱俊福表示,去年该局强化“放水养鱼”意识,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大限度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去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营改增整体减税59.83亿元,四大行业税负下降13.66%,办理出口退(免)税348.23亿元,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112亿元,为企业减税降负添活力,产业结构和营商环境日渐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今年要深化税收改革,继续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工作,扎实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着力深化国际税收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放水养鱼”意识,在落实好现有的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着力完善税收制度,研究新的减税降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
专家建议,要想获得足够大的减税降负空间,必须深化财税制度改革,构建起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并打出一套减税清费“组合拳”,企业才能切实收获减负实效。
2017年营改增有哪些新政策呢?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