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31
目前监理行业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监理单位自身问题,但根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十多年前,监理行业在国家法律法规支持下,确实是有些蒸蒸日上,可近十多年来的监理行业发展实在是不尽人意,甚至有些进退两难。
目前监理行业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监理单位自身问题,但根源是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识不同导致了监理行业的尴尬局面。
一、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要求多放权少
1999 年,四川綦江彩虹桥垮塌事故之后,工程验收制改为备案制,建设行政主部门不签发质量合格证书了,如果已经签发了质量合格证书的工程出了事故,他们无法解释、免责,以后工程验收我不参与了,你们参建各方验收,说合格就合格,我只是从程序上监督你们是否合法,你们责任自负。”可实际上,地方一直也没有这样去做,还是牢牢控制着每个工程项目的验收实权 ;依旧设立停止点,质量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到现场,工程要停下来等着他们到现场,如果验收时他们没到现场,此项验收无效的,他们的意见是最终结果。参建各单位依旧是没有决定权,从来不能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作主、自己承担责任。责任真正下放了,但对施工现场的控制权利却仍然牢牢地抓在他们手中。
一些大项目,尤其是政府的重点工程,从开工前就已经是定好的优质工程、获奖项目,可能一页纸的手续都没有就开工了。很多地方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坚持原则抵制该违法行为 ;因为建设单位的“来头”一般都很大,行业主管部门都惹不起。但是他们惹得起监理单位—现场参建单位最弱势一方。此种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到现场批评的准是监理单位。我十年前经历的一个项目,恰好手续不齐, 是名副其实的三边工程,正赶上全国建筑市场秩序大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现场脸说 : 我们知道你们项目的手续不齐,就是想知道不齐到什么程度。”后来,就是该项目塔
吊起吊大模板时倾覆,当场摔死一人。当时政府领导来现场的第一句话就是 : 监理有人在吗?”幸亏我们晚上留了值班的同志,尽管是拆摸板不需要旁站监理。这种项目一有些疏漏,受批评指责的肯定是监理。如果需要替罪羊也是从监理抓起。
从近几年层出不穷的安全事故来看,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始终有限,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因为监理没有实权,很难说了算数。2007 年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挂靠北京一最大名气的建筑集团,可是该项目从开工到竣工一个正经的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具备专业资格的)都没有,我作为项目总监对此现象提出异议,可是建设单位领导说:我出面向监督站解释。”区监督站领导来到现场果然是对此不置一词,只要求监理单位要配齐专业人员,其他再没说法。
二、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认知与使用错位
建设单位对监理的错误认识导致其好多不规范行为。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
第一种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是迫于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没有确定监理单位前工程无法开工,工程竣工没有监理单位盖章、监理工程师签字无法完成验收手续。在这种状态下,建设单位心中的监理是多余的,建设单位仍然组建一个人员众多、专业配套齐全的项目部在现场进行管理,监理工程师参与现场管理越少越好。在现场,建设单位事必躬亲,直接同施工单位打交道,尤其是涉及材料设备的选购、分包队伍的确定等敏感问题,差不多就完全撇开了监理。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也能不麻烦监理就不麻烦监理,甚至工程款都不用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可以直接从建设单位处申领。当然,监理工程师针对现场问题发出的指令,施工单位也是愿意听就听,不愿意听就置之脑后。
笔者 2001 年经历的一个项目就是这样。施工单位开始还走走程序,报请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了工程款支付证书后,到建设单位申领工程款。后来,施工单位发现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根本不理会,就开始不按月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工程量,直接向建设单位申领工程款,而该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竟然不理会手续是否齐全直接就拨付了,直到工程完工。因为是政府拨款的项目,后期必须要审计,审计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建设单位才慌了手脚,急忙请监理单位补开工程款支付证书。但是监理单位无法完全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因为他们直接支付的工程款比该项目监理工程师最终认可的工程款多300 多万。
第二种 :建设单位委托了监理单位,却不赋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利,尤其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私企老板,他们不尊重科学,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体现以工期为唯一的追求目标,忽视质量,更忽视安全,甚至有建设单位老总在会上公开提出“不要质量,只要进度”的极左口号。他亲自出面对监理工程师说 :您就别去现场了,让他们(施工单位)干吧。“我知道,少两根钢筋楼塌不了。”如果监理工程师因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提出停工,这样的老总恨不得一脚把监理踢死,他认为是你有意耽误他赚钱,故意挡他的财路。监理部如果将问题报告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他就会让你马上收拾东西走人。因为在他的心目中监理根本算不了什么,一个监理项目部十来个人一年干下来还不如他卖一套房子赚得多,根本就是无足轻重。当真出了问题他就叫了:我不懂啊,我请了监理了,监理单位要负责任。”这个时候就可以推出监理单位来“顶缸”。单纯是这种心理状态的建设单位当然是少数,但坏影响不可忽视。这种情况在建筑市场比比皆是。自然,这样的施工现场是不可能处于受控状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是意料之中的。如果运气不好,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又有摆脱不了的罪状,近几年的几个工程案例已经做了最好的证明。
第三种 :有的建设单位认识到自身的专业力量有限,确实是想委托监理单位帮助自己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但对监理工作了解不足,对监理的期望不切实际。笔者一次去四川成都谈一个林产工业项目,该项目的总经理非常诚恳地说:您回去给我们派一个人来,把我们的现场管好,我们负责现场吃住、个人的工资、来往的交通费。”笔者也非常诚恳地回复了他:人我公司能派,但一个人真管不好现场,是个超人也不成,做本工程的监理工作不能少于五个人。”笔者回京后对方还发传真来继续邀请,最后我还是婉拒了,因为该项目占地七十多万平方米,一个人现场巡视一圈下来差不多也要四个小时,还要管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一个人管得了么?根据多项类似项目监理经验,该项目监理少于五个人根本做不好,与其做不好,不如不做。这样的建设单位意识到自己不是专业的,力不从心,但是对于监理工作认识不够,对行业实际状况不了解,只是盲目地追求降低成本,奢望以最低的成本获取超额的回报,过于理想化,花了大钱,客观上加剧了监理行业的低价竞争。
第四种 :有一些建设单位,将监理工作理解成为一种简单的劳动。在中国人工是最不值钱的,成本能有几个么,按什么标准取费,监理费能少支付就少支付,监理公司多着呢,你不干有人干!行业内都知道除了政府拨款的项目外(因为是国家的钱,没有个人愿意违反规定,承担违规责任,给国家省下钱),基本没有能够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取费的,尽管该标准已经是十多年前的标准。这种风气已经弥漫了整个建筑行业,像沃尔玛等一些世界 500 强的跨国企业也在中国学会了走表面上的招标程序,私底下要求降低取费标准、签订阴阳合同。甚至有一些建设单位认为平时不需要监理人员在现场,等到验收等关键时刻,你到现场签字就行,它要求的只是一个形式,文件中有监理就行,所以他也只需要付给你、一点点费用就行。2002 年,我们承接了河北某市的一个项目,该小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取费才三万多元钱,建设单位很希望我们去监理,我们也希望藉此打开该地市场,与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因为那么小的异地监理项目是不赚钱,乃至亏钱的。可是我们到当地才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标准付费已经是当地的天价了,当地的监理公司声称给它五千元就可以干,当然,他的监理方式就是关键日期派人到现场吃个饭、签个字了事,当
地的监理工作就是这么做的。监理费过低导致监理人员待遇过低,从而导致监理行业难于留住高素质的人才,业内高素质人才少,导致监理服务水平低,监理服务水平低又导致建设单位不肯付出合理的监理费,监理行业陷入了一个“降低取费标准—降低服务水平—降低取费标准”的怪圈。实事求是地说,因为监理费压得过低的原因,笔者以前所在的监理公司的服务比起前些年来也已经“缩水”了,没有办法,因为相同规模的项目现在取费只能取到十多年前标准的 50%以下,可是监理企业的成本却在不断上涨,大部分项目成本上涨了 100%以上,北京市的平均工资已经涨了十多倍了。
提高建设单位的认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也是一项主要工作,只有到了建设单位由被动接受监理逐渐转变为主动要求监理的时候,才能真正迎来监理行业的大发展。
三、监理企业短期行为严重
现在,很多监理企业不考虑可持续发展,短视异常,极力压低成本,不主动投入培养后备人才,不愿意聘用固定的技术管理人员,尤其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好多企业宁愿每月付出一定的费用请人将资质挂靠在本单位来满足国家对监理企业资质的最低要求。因为固定员工要由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成本太高,没有项目也要发工资,压力太大,因此,一些企业更倾向于有了项目再临时聘人,不可避免地良莠不齐,即使人员勉强凑齐了,也是缺少战斗力,还有可能今天走一个,明天走两个,一盘散沙,严重影响监理工作,引发建设单位的不满。
现在多数监理企业都是实行项目经理制度,说白了就是个人承包,对外使用企业的资质,向企业交管理费,结余归个人,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激励个人(项目承包)的工作热情。,但是只是激励了项目承包人的热情,因为项目是个人承包了,对成本的控制肯定是放在首位,普遍说来能请一个监理工程师就不请两个,能请一个月薪 1000 元的监理人员绝不请一个月薪 1100 元的,事实上造成了项目监理部的工作能力严重不足。这种制度下的监理该拥有的权利,并严格监管即可。
其次,建立监理费支付第三方托管制度。工程开工前按照备案的委托监理合同额将监理费(监理费只占工程造价的 1% 左右,不会影响工程进展)交至第三方,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除非令监理方有过错导致损失,建设单位可以指令延迟支付或者不支付,但是必须有证据,否则,均应按时支付。让监理单位不再因监理费受建设单位随意控制,才有利于依法依合同办事,敢于发出公正的声音。当然,从根本上还是应提高建设单位的认识,让他们认可监理、依靠监理,但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之前,实施监理费第三方托管是一个能快速见效的手段。
第三,提高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及社会地位。如果得到实现,自然该行业就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涌入,从数量和质量上有保证,有了这个基础,监理行业才能走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监理企业间良性竞争,比服务、比水平、比实力,要想在竞争中胜出,必须投入,而不是现在的比谁能压低成本,比谁能糊弄事。最终实现优胜劣汰,监理企业自然壮大,监理行业发展自然有了内在的驱动力。
四、破解监理行业困局的对策
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在国外已有 100 多年的历史了,现在越来越显示出
强劲的生命力,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而到了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却出了严重的水土不服,上述的几方 面原因已经严重遏制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我认为要解决面前的困境,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首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真正放权。让项目的参建各方有相应的权利,因为他们都是独立自主
的法人单位,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现在这样说不管了,实际上在管,只是责任下放,权利紧握,权利是自己的,一旦出错了,责任是监理的。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厘清各参建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应该拥有的权利,并严格监管即可。
其次,建立监理费支付第三方托管制度。工程开工前按照备案的委托监理合同额将监理费(监理费只占工程造价的 1% 左右,不会影响工程进展)交至第三方,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除非令监理方有过错导致损失,建设单位可以指令延迟支付或者不支付,但是必须有证据,否则,均应按时支付。让监理单位不再因监理费受建设单位随意控制,才有利于依法依合同办事,敢于发出公正的声音。当然,从根本上还是应提高建设单位的认识,让他们认可监理、依靠监理,但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之前,实施监理费第三方托管是一个能快速见效的手段。
第三,提高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及社会地位。如果得到实现,自然该行业就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涌入,从数量和质量上有保证,有了这个基础,监理行业才能走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监理企业间良性竞争,比服务、比水平、比实力,要想在竞争中胜出,必须投入,而不是现在的比谁能压低成本,比谁能糊弄事。最终实现优胜劣汰,监理企业自然壮大,监理行业发展自然有了内在的驱动力。